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知歆
劉有存 劉宇禾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瑱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知歆、劉有存、劉宇禾、洪瑱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孟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3年9月1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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