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林俊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 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萬1,13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
地號(土地均坐落屏東縣車城鎮保新段)土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價額(計算式:××,小數點4捨5入)242816.821,0001/3272,27324341.0613,687252222.0374,010253783.48261,160合計6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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