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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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湯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上 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8萬7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