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晋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晋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
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3、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㈤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此部份認應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更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25包含包裝袋25只,驗餘重量分別為0.1371公克、0.1438公克、0.1341公克、0.1666公克、0.1603公克、0.1392公克、0.1548公克、0.1382公克、0.1514公克、0.1216公克、0.1337公克、0.1608公克、0.1758公克、0.1701公克、0.3200公克、0.2991公克、0.3144公克、0.3169公克、0.2845公克、0.3213公克、3.5881公克、3.5220公克、3.4915公克、3.5539公克、0.3135公克2甲基甲基卡西酮(即毒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為3.5711公克3香菸1支驗餘重量0.7502公克4吸食器一組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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