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丙○○
戊○○己○○旅居美國庚○○丁○○甲○○乙○○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蕭萬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已年近67歲,遭羈押後精神每況愈下、形容憔悴、聲音沙啞、眼眶泛紅、嘴唇發黑,實令人不忍。
(二)、被告為一家之主,遭受羈押,家中諸事荒廢,妻女六神無主,以淚洗面,極待被告返家主持家計。
(三)、本案證人部份均已交互詰問完畢,自無串供、串證之情形存在。
(四)、被告交保後必勇於面對司法,隨傳隨到。
(五)、因此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圖利罪等重大犯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7年10月6日裁定收押,本院密集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經本院於97年12月4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重刑,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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