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黎安華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安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018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黎安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及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受刑人黎安華經傳拘無著等情,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即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可證,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及100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宗等資料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