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Wen-LienGroyp/Gang文聯團、Wen-LienCamp文聯營、ChenHuanEunuchWu 吳陳鐶 、 阮富枝 FuzhiWhoreRua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惟經本院函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請其對該址就債務人有無居住事實或營業事實為調查,經實際訪查後認該址並未有聲請人所稱之居住事實及營業事實,故該址非屬相對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況支付命令之管轄亦非以犯罪行為地為認定,應可認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