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喪葬津貼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葉語洹 訴訟代理人 李秀滿 原告 葉承澔 兼法定代理人李秀滿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津貼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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