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陳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明企業有限公司、 蘇世傑 、 鄭曉芳 、 楊卉 先間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而上開規定亦適用於簡
易及小額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敘明具體之事實理由並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原告主張被告宋明企業有限公司、蘇世傑、鄭曉芳、楊卉
先四人各對原告負有何損害賠償責任?應詳細記載對該四
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依據民法或其他法
律之具體條號及條文)?倘各被告間之請求權基礎不同,
應分別詳列之。
(二)原告如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敘明蘇世傑、鄭
曉芳、 楊卉先 於何時、何地為如何侵害原告何權利之行為
,並提出原告確實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金額計算明細之相
關證明。
(三)原告主張與被告何人有成立如何之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
?請原告應先詳為具體主張契約內容為何,又原告上開主
張與各被告間有何關聯(原告如係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則該契約責任應僅存於契約當事人間,原告為
何將非契約當事人之蘇世傑、鄭曉芳、楊卉先亦同列為被
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