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原告丙○○
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71
84號毀棄損壞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龍標 被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8年2月9日前以原告名義捐款於高雄縣六龜孤兒院,並交付捐款證明於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