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承璋 債務人 呂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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