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8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850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海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現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