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853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文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邵義坤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於103年9月12日死亡,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附債務人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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