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402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陳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22,626元民國111年3月19日16%00239,582元民國111年3月10日16%00358,740元民國111年3月6日16%00424,384元民國111年2月25日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