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忠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忠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忠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5月,均經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八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6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2月,於民國102年11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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