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陳文進之戶籍地已於民國96年8月23日遷入新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堪認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應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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