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胡瑞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姿樺 律師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2,356元;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0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92,356元【計算式:4,792,356元+700,000元=5,492,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