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儀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4月、4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29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7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行滿日期為104年3月28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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