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魯銘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魯銘倉因施用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魯銘倉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2.28│100.03.01│100.03.01│├─────────┼────────┼────────┼────────┤│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22號│度毒偵字第822號│度偵字第5491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4│100年度訴字第144│100年度訴字第189││││3號│3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6.08│100.06.08│100.08.25│├────┼────┼────────┼────────┼────────┤││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79│100年度訴字第436│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號│號││├────┼────────┼────────┼────────┤││判決│100.06.27│100.06.27│100.09.19│││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備註│度執字第8341號(│度執字第8341號(│度執字第11561號│││編號1、2定刑有期│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11月)│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