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鑫選任辯護人李宗益律師
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21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