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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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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