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訊問後,認被告訊後已坦承犯行,足認其涉嫌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經強制拘提始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續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稱:其係因籌措母親醫藥費才參與本案犯行,犯後已坦承犯行,積極配合調查,惟尚有行動不便之父親待照料,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於本院接押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核與相關共犯所述相合,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稽,足認其涉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係經強制拘提始到案,有逃亡之虞,乃被告如非予羈押,顯難續行審判之程序,亦即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尚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再被告所陳述之停止羈押理由,又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