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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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鍾淑珠 債務人 蔡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0,050元,及其中70,000元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2,060元,及其中42,000元自10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8年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150,000元。
(四)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債權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債權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五)債務人於99年7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5,000元),99年9月15日得標;又於100年3月6日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6,000元),100年5月6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100年7月15日起即未再繳款,債權人總計墊付112,11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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