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姚采秀

被告 賈逸斌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訴訟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9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81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件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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