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全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2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雨潼 (即辣一點川菜館)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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