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207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尚有汽車兩部未列入財產清單)││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3月至98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3月至9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預納郵費新臺幣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