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913號聲明人 林選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協農 於民國113年7月9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聲明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