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68號債權人 林逸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宗霖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二、債務人之一吳宗霖之最新
三、債務人之一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陳報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四、請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利率換算成週年利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