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