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97號
聲請人 王陳秀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未補正完整姓名)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載明:住戶漏水問題已知會二樓相關事宜,並請里長協助,惟未能解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11年8月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