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抗告人 吳瑞清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本院所為之一百零七年度司拍字第一○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吳瑞清,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7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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