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吳寶芬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維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固據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5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惟原告於105年4月14日具狀更正其訴之聲明,其更正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