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 李華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碧惠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巧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