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昇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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