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冠和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耆賢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壹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已繳納之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