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52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52
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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