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翰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撤緩字第5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我曾於民國106年7月13日至9月12日間羈押於新竹看守所,然109年度執撤緩理字第5號執行指揮書未註明折抵羈押日數,有所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翰宇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於106年7月13日裁定羈押、嗣於106年9月12日釋放,又該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惟其後此部分所宣告之緩刑,則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33號裁定撤銷,確定後送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
109年度執撤緩字第5號執行宣告刑。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之109年執撤緩理字第5號執行指揮書固載被告刑期起算日期為112年2月26日、執行期滿日為113年
4月25日,而未扣除被告前經羈押之期間;惟於被告本件聲明異議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於109年3月4日重行開立109年執撤緩理字第5號之1執行指揮書,其將受刑人前於106年7月13日至106年9月12日間共計62日之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後,就受刑人前揭宣告刑執行期滿日更正為
113年2月23日,並將前揭109年執撤緩理字第5號執行指揮書加以註銷。因此,本件迄今已堪認已無受刑人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