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 胡念慈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被告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簡上字第359號追加聲明之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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