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翟相忠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十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翟相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四八八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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