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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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柒元叁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