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昌犯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核卷附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