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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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8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其中①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②新台幣叁萬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