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曼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曼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背包壹個及行動電話手機壹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李曼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109年4月1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案,甫出獄未久,不思改過向善,復徒手竊取他人財物,毫無尊重他人所有物之體認,法紀觀念薄弱,再考量其犯罪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造成告訴人之損失及不便;另衡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態度尚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惟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明文,併予敘明。經查,被告竊盜所得新臺幣4,600元、背包1個及行動電話1支未據扣案,自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之物,或為被害人 楊進明 專屬於個人身分證明、信用、資格之用,倘被害人申請註銷、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證件,原卡片、證件即失去功用,已不具刑法重要性,為免執行之困難,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809號被告李曼琳女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曼琳與楊進明係朋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5月28日1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楊進明之租處處,趁楊進明在浴室盥洗之際,徒手竊取楊進明所有,置於臥室床上,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4600元、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提款卡等物之背包1個及行動電話手機1支,得手後離去,現金全數用罄,其餘物品丟棄。嗣經楊進明報警查獲。
二、案經楊進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曼琳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進明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檢察官李宗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湛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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