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六四五五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因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九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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