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95年聲字第535號裁定定有期徒刑2年之應執行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6年8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6年7月23日,業經法務部以96年1月23日法矯字第096000210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