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分別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104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6年4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