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鼎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春宏鋼鋁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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