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永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徐永順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利、賭博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3罪),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徐永順業於民國105年12月
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福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