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曾因賭博案件,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5日,經本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1,000元,90年11月23日判決確定,罰金易服勞役,刑期起算日期為91年5月10日,91年5月12日執行完畢(不致使本案犯行構成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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