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41號
原告 林曉伶
被告 林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