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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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141號

原告 林曉伶

被告 林少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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